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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Announcement
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沼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的预备通知
来源:新疆农业信息网 | 作者:XYMG | 发布时间: 2011-03-09 | 58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农村沼气项目的超前谋划和科学论证等前期工作,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确保形成 “投产一批、建设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循环,现就做好2011年度农村沼气项目申报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范围

 

2011年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主要支持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养殖小区小型沼气工程和联户沼气工程、乡村服务网点等农村沼气项目。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补助标准及对象

 

(一)农村户用沼气

 

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标准,南疆三地州为2500/户,其余地州为1500/户,地方配套不能低于中央投资的10%(不包括工作经费)。

 

(二)乡村级服务网点

 

每个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总投资9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4.5万元。

 

(三)联户沼气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

 

每个秸秆联户沼气投资1.8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0.9万元;每个畜禽粪便原料型联户沼气投资3.4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1.8万元。

 

每个养殖小区沼气工程投资2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7.2万元。

 

三、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条件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报:

 

(一)必须坚持与中心村建设结合,坚持与安居富民和定居兴牧工程结合,坚持与现代畜牧业发展结合,坚持与设施农业发展结合,实施集中供气,项目建设地点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户,承担单位必须与周边农户签订供气协议。

 

(二)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业主为行政村村委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或具有充足稳定发酵原料来源的能源公司等;建设单位应具备落实自筹资金的能力;建设地点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规定;具有与申报的沼气工程厌氧消化器池容相配套的养殖规模、易收集的畜禽粪便资源及具有消纳沼液沼渣的农田。

 

(三) 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核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866号)要求,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大中型沼气工程每处中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中央投资约占总投资45%,地方配套不低于总投资5%,其余企业自筹。

 

四、项目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请各地、州、市农业局主动与当地发改委沟通、协调,于320日前将大中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电子版报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农村环境保护与能源发展处、农村能源工作站各1份,我厅将其列入项目储备库。同时,请做好户用沼气、养殖场小区沼气工程和联户沼气工程、乡村服务网点等农村沼气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申报其他事宜,待国家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后正式通知。

 

 

 

联系人:崔冬梅,电话:0991-8565179

 

邮箱:xjnytjcc@126.com

 

 刘峰利,电话:0991-2850413

 

邮箱:xjncny@163.com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