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能办〔2013〕14号
各市、州、县、区农村能源办公室(生态能源局):
根据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第二次扩大会议和省农业厅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如下:
第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在开展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继续扎实做好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安全。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并重的原则,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切实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开展农村沼气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对本单位、乡镇管理(服务)单位的干部职工,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严格防止麻痹思想的产生和蔓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沼气安全管理常识,同时切实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开展培训工作,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或挂图,确保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监督检查,坚决排除安全隐患。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沼气“大培训大回访大服务”行动,组织本单位业务干部带领乡镇农村能源专管员、各类技工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苗头和异常情况,要密切注意并及时报告,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及时发现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养殖小区集中供气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固化或炭化)工程设备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对查出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时间进度要求,限期整改。一旦发生农村沼气安全事故,要立即妥善处理并及时按程序上报。做到随时掌握安全动态,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沼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坚持行业准入,确保安全施工。对设计、施工企业,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要会同住建部门,严把设计、施工资质关。同时,要按照《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严把设计、施工方案审核关,绝不容许存在安全缺陷的设计、施工方案付诸实施。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发现无证上岗人员,应及时协调人社部门予以查处。同时,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要制止有关单位聘用无证人员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不得容许非专业人员参与设计或施工。
第五,规范技术推广,抵制伪劣产品。各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要认真甄别、积极而稳妥地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要按照《条例》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规范农村能源技术推广过程,严厉打击借推广新技术之名、行牟取私利之实、危及安全生产的不法行为。同时,要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引导农村能源设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经营,向农村能源用户提供安全、适用的设备或产品。
安全才能出效益,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常抓不懈。我办将组织专门力量不定期地抽查各地农村能源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手段,奖优惩劣,以提高全省农村能源安全管理水平。
湖北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